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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H****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沿遂平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约50米处时,被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被查获时的照片等;2.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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