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通江县**镇**村何某某家中吃饭,席间有喝酒,21时20分许,王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二轮摩托车从民胜镇街道往杨柏镇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通江县民胜镇街道政府门口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川Y*****号机动车相撞。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发现王某某有饮酒,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0.4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7mg/100ml。本次事故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21年1月19日与李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检察官助理:任怡霖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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