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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辽源市百草堂药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组,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安区富国新村小区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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