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辽源市百草堂药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乡**村**组,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安区富国新村小区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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