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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牌照为辽K****8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灯塔市**路**小区北门东侧处,驶向路南非机动车道时,与赵某某停驶在事故地点的辽A****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33mg/100ml。

案发后,赵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等;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险峰

检察官助理:李金格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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