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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赣B4****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时,在左转弯驶入**路的过程中,与同方向右侧相邻车道左转掉头由朱某某驾驶的赣A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传唤被至**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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