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9********,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号。2013年12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F的小型轿车由花溪区青岩镇新楼村大寨往青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14县道0公里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2)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被告人王某某血样登记表;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3.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凯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08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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