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66********,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许昌市魏都区**庙***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豫K*****,从华佗路出发,沿天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宝路与文峰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内含乙醇107.583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处罚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许昌市**区**庙***号,联系电话156374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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