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上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白色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新风路中段东30米处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是273.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党员信息、前科查询表、抽血照片、车辆照片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光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漯河市**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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