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高陵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高陵区**路设卡查处酒驾。21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A****0奇瑞牌小型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时,为逃避检查,宋某某驾车接连冲过三道关卡,致两名辅警受伤(辅警王某甲骶尾部损伤、辅警王某乙左膝关节损伤)、两辆警车受损(陕A****警警用摩托车前保险杠和左后物品箱损坏、陕A****警左前部严重受损,维修费用为4135元)。当日23时40分许,宋某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在职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维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姚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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