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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白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纺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纺西街与纺七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留样和尿检,经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01.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邹峰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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