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01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路居委会市**宿舍,现住址为湖南省涟源市**街镇**村**组。2011年4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2019年12日21日因寻衅滋事和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0年9月22日因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持有合法有效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30日19时30分许,王某某与同事王某某在宿舍吃晚饭,吃晚饭期间王某某喝了些自酿谷烧酒,吃完晚饭之后,当晚22时30分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喝了酒的情况下驾驶牌号湘****29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衡阳市珠晖区**路中国**医院后门地段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王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其被公安机关带至中国**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35.50mg/100ml。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其有再犯罪危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平
检察官助理:周亮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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