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烟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12时3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莱阳市丹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丹崖路四真庄桥西处时摔倒,致本人受伤入院。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6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柳翠
检察官助理 刘韦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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