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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4********,汉族,农民,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某某乡某某村四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10月29日由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B62***白色大众小型轿车沿荥阳市索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荥阳市索河东路关帝庙村关帝庙大桥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醇含量为:103.6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抽血登记表及照片;3、被告人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紫慧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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