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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 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捞王”火锅店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由代驾驾驶其牌号为津A5****小型轿车到达星湖街塘浦路口的全家超市内与朋友再次一起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驾驶交强险已过期的津A5****小型轿车搭载1人从全家超市出发,途经翰尔酒店月光码头店后,凌晨2时许沿思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思安街钟园路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钟园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单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D****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被害人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2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单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0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照片);

2.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闵亚莉

检察官助理:孙世轩

2020年11月9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9200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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