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林业局**委**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苏E****3),沿东京城林业局安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马河路口时,撞向路边右侧民房及路边沙堆,后由保险公司查勘员报警。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轿车一台(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金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凤林
检察官助理:王士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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