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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居委会**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在**镇**门前向后倒车时,与停放在门前的包某某驾驶的蒙G*****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月1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红某某、包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德某某、白某某、格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009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6、视听资料:出警经过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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