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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蒙古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6********,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街**委,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甘旗卡镇综合楼院内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南侧二楼墙体撞坏,致使车辆损坏。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64mg/100ml。2019年10月24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写了赔偿协议书,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维修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之后被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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