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时43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Q****号小车从连江县**镇政府十字路口往**镇**村村口方向行驶,途径**村文明路**号旁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的厂房,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黄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监控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辨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禄邃
检 察 官:黄 燕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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