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20年6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路**号租住处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燃油摩托车沿福人路、清昌大道、福融路行驶,至清昌大道与福融路交叉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上述摩托车具有机动车属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查验结论、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雅钦
检察官助理:王伟洁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路**号;
2.卷宗2册共计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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