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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出发,行驶至**镇***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迎面相撞,造成王某某身上多处淤青(自愿放弃伤情鉴定)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36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经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曾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张纪平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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