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盐官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经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礼县盐官镇卧龙桥路段,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69.6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盐官镇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淑琴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0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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