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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14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无牌**牌**摩托车,沿确山县**镇**街段自北向南行驶至**村**庄路段后驶入西南小路行驶约500米处时,因酒劲发作,躺倒在地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照片;

4、查获证明、到案证明;

5、证人邢某某、邢某甲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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