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14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无牌**牌**摩托车,沿确山县**镇**街段自北向南行驶至**村**庄路段后驶入西南小路行驶约500米处时,因酒劲发作,躺倒在地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照片;
4、查获证明、到案证明;
5、证人邢某某、邢某甲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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