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沿东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关大桥北200米时,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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