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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 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 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 王某某驾驶鄂******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道**段**街交叉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挡获,发现 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  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1。2020年5月15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8.1mg/100m1。

本院认为,被告人 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 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明

检察官助理:倪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050****.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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