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驾驶豫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少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岳庙附近路段时,撞击一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致使民警受伤、两车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5.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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