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轿车,沿榆中县城关镇一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隆市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娅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