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龚湖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警医院附近路段时,与祁某某驾驶的甘AB5***号小轿车发生追尾,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1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倩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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