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某某**街**栋**房,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中海国际小区北门出发,途经岳某某**路**道**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1毫克/100毫升。当天21时13分许,交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甜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00****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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