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3********,汉族,小学,医疗**辅助服务人员,衡阳市**院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8是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在立新大道**饭店吃饭,期间,王某某和朋友一起喝了啤酒,20时许,王某某驾驶临时号牌(粤******)小车沿蒸水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船山英文学校位置时,发生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电话通知全某某到现场顶包,全某某到现场后,对在现场的民警说本人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后来王某某和全某某都予以悔过,承认了错误。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某车祸损伤程度为(二个)轻伤一级、(三个)轻伤二级。现场交警勘查后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遂依法口头传唤其到南华附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H5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4.35mg/100ml。案发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全某某保证书、王某某保证书、王某某和曾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曾某某的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王某某驾驶证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关于王某某案的综合材料、行政处罚文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称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爱民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