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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3时4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沿桃源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桃源县**镇**路"大浪淘沙"足浴店门前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从相对方向驶来陈某某驾驶的湘******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王某某的报警电话后,在现场分别对王某某、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陈某某测试结果为0。王某某因醉酒不配合未测试成功。民警将王某某依法强制带至桃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322mg/100mL。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现王某某与陈某某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赔偿款支付到位,陈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王某某的血液检验鉴定意见书;6.事故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新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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