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棚户安置小区卢某某家玩,中餐、晚餐均喝了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湘H*****小型轿车去接自己的一个朋友,行驶至灰山港镇振兴路“正大家电”路段时,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告人王某某到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3.9mg/100m1。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