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凌晨1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由阳新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至**镇**路段时,与同向项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项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酒后反应,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液样品。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08.4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阳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欧阳为恒
2020年4月7日
(此面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电话:1705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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