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办事处**村**组,现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樊城区人民路恒达影城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8.7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襄阳市樊城区**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527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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