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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4208001968******** ,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现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鄂H*****号二轮摩托车(未悬挂车牌),沿荆门市东宝区栗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栗溪镇鹅颈村二组路段,与对向胡某某驾驶的鄂H*****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在现场将王某某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 ,执勤民警带其至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9月14日,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王某某血液中检出“ 乙醇”成份,含量为93.3mg/100ml,确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17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吕秀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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