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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从洪湖市**镇往洪湖市**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当车行驶至洪湖市**镇**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李某甲撞倒。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从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到洪湖市**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11mg/100ml。

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2.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赔偿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说明等书证;3.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鄢烈武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9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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