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1********,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队**号,住汉川市**队**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1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800m处路段时,与车牌号为鄂A****3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甲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甲送医并进行了血样抽取。经汉川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朱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朱某某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照片一组、道路交通现场图、被告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书、送达回执、诊断证明书、一次性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9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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