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1********,汉族,高中文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1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A****D号黄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地面层),由东荆河路往枫树一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枫树一路路口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路口导向车道内停车,后路人经过此处时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并通知救护车至现场对驾驶人王某某抽取血样备检,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武福爱[2020]毒鉴字1255号)王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心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13.5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以及免冠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通知单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福爱〔2020〕毒鉴字第1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以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27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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