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9月9日分别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5时20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鄂A****7号灰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318国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318国道六指街骆驼铺28号门前路段时,王某甲所驾车与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鄂A****3号黄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2.2mg/100ml。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抽取登记表、谅解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抓获经过;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99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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