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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8********,汉族,大学文化,美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算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园**,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22时19分许,酒后驾驶鄂A*****号黄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江汉区汉江大道下常青路匝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青年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驾驶人简项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忠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270****、1582747****;

2.移送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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