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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薇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薇湖路公交车站附近路段时,与王某甲驾驶的鄂A****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该车受损;后王某某继续驾驶车辆沿银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莲路与朱家山路交叉路口处与原汉南交通局侧门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场结果为129mg/lOO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1.17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笔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吸测试视频、抽血视频、事故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武汉市汉南区**村**号,联系电1387138****。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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