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租住地武汉市口区**路**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西湖区政府新办公大楼门前对面路段时,撞上道路右侧路缘石,致使被告人王某某受伤,群众见状报警。经医院诊断,被告人王某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硬膜外出血、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颅骨骨折。2018年11月2日22时36分,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74mg/100ml。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任。

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易某某汪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及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的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艳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238****;保证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772053****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