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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乡**村**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J2****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新村一巷路段倒车时,车尾与张某甲停放在该路段的粤L9****号车头发生碰撞,碰撞后粤BJ2****号车车尾又与刘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N4****号车车头发生碰撞,碰撞后粤BJ2****车向前,车头与张某乙停放在该路段的粤L6****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23.07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某现已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331号);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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