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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现住址海城市**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9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津福鑫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村铁道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韩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区**小区)驾驶的辽C****7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34mg/100ml。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腾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交通事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刚

检察官助理:万远宾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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