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镇**村**组**号,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4日被抓获,于2020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1日退回,2021年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但某某等五人在海南省文昌市清澜菜市场附近的**烤鱼店聚餐,期间王某某喝了四罐青岛纯生啤酒。2018年7月28日23时30分许,聚餐完后王某某驾驶一辆琼A2****号牌小型客车载着但某某等人从海南省文昌市前往海南省海口市,途经海文高速、白驹大道、琼州大桥、国兴大道。2018年7月29日凌晨1时15分许,王某某驾车沿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兴大道美祥路口红绿灯时,追尾撞上了陈某某驾驶的一辆琼Al****号牌丰田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陈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凌晨1时16分许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出酒精,其浓度为132mg/100ml。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陈某某的修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收取保证金专用票据、移送案件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通知家属工作记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条、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