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7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职工宿舍。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五指山市**酒店KTV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又在该KTV附近的夜宵摊喝酒,饮酒完毕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五指山市**旅馆住宿。早晨7时,王某某驾驶该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五指山市区往毛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榆中线187km+900m处时被五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其体内血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7.2495mg/10O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酒驾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所驾驶的车辆为无牌二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血样送检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说明、车辆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道班**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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