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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海南省东方市****大道****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琼A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城东派出所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酌情可以增加其刑罚量;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大道**巷**出租屋,联系电话1500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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