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幢,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B****”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迎宾路往三亚市落笔洞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被执勤民警带至三亚市中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王某某已取得C1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幢,联系电话1387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