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9********,汉族,初中一年文化,职业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M****8公交车(载有一名乘客)正常营运至海伦市商业大厦公交车站时,看到与其有过矛盾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至公交车附近,王某某便驾驶公交车穿越道路上的双实线,追逐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约20米后逆向停在对向车道,后驶入正常车道离开。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海伦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公交车在车流量、人流量大的道上追逐竞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志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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