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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J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玉某市楚门镇桥北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桥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碰撞由其左侧往右侧通过该路口的行人曹某某,造成曹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某即被送往玉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玉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日死亡。经玉某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5日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交通事故赔偿款226371.43元,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前科劣迹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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