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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台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1996年5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 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12 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07525日因犯赌博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8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3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浙J**N**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二环南路与劳动南路交叉口处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浙J**5**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林某某经济损失。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一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晶晶

检察官助理 邱  红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760111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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